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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恒德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6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恒德,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上诉人孙恒德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2016)豫0403民初125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恒德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不为其办理医疗卡侵犯其职工权益,要求本院撤销(2016)豫0403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卫东法院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恒德所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提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对孙恒德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处理。孙恒德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作出(2016)豫0403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孙恒德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学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小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