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向棋云与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棋云,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向棋云,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甘晓黎。向棋云与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棋云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向棋云的债权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睿审判员 蒲昌渊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