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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管某等与曹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管某,张某乙,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张某甲。原告管某。原告张某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诉被告曹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负担。审 判 员  陈振振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印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