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管某等与曹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管某,张某乙,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张某甲。原告管某。原告张某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诉被告曹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管某、张某乙负担。审 判 员 陈振振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印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