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峰与董凤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06号高峰,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董凤伟,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高峰与董凤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九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凤伟工资账户及股金分红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董凤伟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峰人民币202.600元,并已经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九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