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峰与陈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陈婉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480号原告:周峰。被告:陈婉雯。原告周峰为与被告陈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向被告陈婉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婉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峰起诉称: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存证云平台先后发生借贷关系2次,共计本金3500元。截止2016年1月15日,被告仅归还200元,没有在约定期间内结清所有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6年1月4日通过支付宝“借条”功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打印件二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的事实;2.原告名下支付宝账户记载的“账单详情”打印件二份,拟证明原告分两次各向被告交付1800元、1700元借款本金,共计3500元的事实;3.被告支付宝账户信息打印件、被告通过支付宝聊天功能向原告发送的个人照片、身份证件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及其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被告陈婉雯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被告陈婉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证据3中的被告支付宝账户信息,与本院登陆原告支付宝账户所查询的信息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中被告的个人照片、身份证件照片为打印件,但其中身份证记载的名字、号码与证据1中记载的信息可以基本对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4日,原、被告通过支付宝“借条”功能,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了两份《个人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10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同日,原告通过其账号为27×××70@qq.com的支付宝账户,分两次向被告手机号码为138××××2442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3500元,且双方约定借期利率为年利率24%。但借期届满后,被告仅归还借款200元,尚欠3300元未按约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两份《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故两份合同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本金,未按约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婉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峰借款3300元(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婉雯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史 慧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徐和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