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141号原告:徐某。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贾纯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