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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齐盼盼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471号原告齐盼盼,男,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涛,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盼盼与被告徐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盼盼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盼盼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