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齐盼盼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471号原告齐盼盼,男,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涛,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盼盼与被告徐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盼盼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盼盼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