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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与吕大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吕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46390-7。法定代表人杨丛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大春,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大春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告吕大春支付原告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利息568528元;2、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3362元、执行费8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执行过程中,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大春已设定抵押的房产证号为04××47号的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权利人湖北鼎记典当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执行需要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