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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重庆市永川区渝林机械厂,龙冬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永川支行,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林机械厂,重庆市鹏舟机械厂,林龙,龙冬梅,肖新林,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184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征萍,行长,被申请人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法定代表人林龙。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渝林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冷兰。被申请人重庆市鹏舟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青峰镇胡豆坪村。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被申请人林龙,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西路**号水木青华**幢1-7-2,公民身份号码50028119820125197X被申请人龙冬梅,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西路**号水木年华**幢1-7-2,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被申请人肖新林,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文曲路**号2-202-1,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3********。被申请人王和平,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周家湾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申请人重��三峡银行股份有限永川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林机械厂、重庆市鹏舟机械厂、林龙、龙冬梅、肖新林、王和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林机械厂、重庆市鹏舟机械厂、林龙、龙冬梅、肖新林、王和平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