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闫丹与王芬、马海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闫丹。被执行人王芬,地址淅川县。被执行人马海勇,地址淅川县。闫丹与王芬、马海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芬、马海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芬、马海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冠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