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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雪勤与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政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国松,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勤。上诉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张雪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4元,减半收取10427元,由上诉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