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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平忠、孟英碧与被申请人欧孝祖等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忠,孟英碧,欧祖孝,黄知萍,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保378号申请人吴平忠,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广场街*号7-11,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申请人孟英碧,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双龙村油坊巷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被申请人欧祖孝,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号*幢*单元10-2,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3********。被申请人黄知萍,女,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号*幢*单元10-2,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被申请人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工业区(大安园内)。申请人吴平忠、孟英碧与被申请人欧孝祖、黄知萍、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权利人为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冰槽村房产两套(H148379、205房地证2013字第04427号)予以查封;二、对权利人为欧祖孝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房产5套(产权证号为H101640,面积分别为1079.22㎡、221.22㎡、690.05㎡、1283.6㎡、719.71㎡)予以查封;三、对权利人为吴平忠、刘仁权、周德建(担保人)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冲129号房产(永川区房地证2010字第H1133**号)予以查封。以上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查封期间,权利人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到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保全的效力消灭。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钱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缪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