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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美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美辰,沈国彬,朱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金美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沈国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朱振宇,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255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沈国彬、金美辰、朱振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国彬、金美辰、朱振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国彬、金美辰、朱振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美辰购买的,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开运街,项目名称:富腾.家天下,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0000000000419305,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