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其均与许洪林、王成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515号申请人陈其均与被执行人许洪林、王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其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元,另应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1850元,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洪林已支付案款10000元,执行费1850元,受理费145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并订立分期还款的计划。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动态查封,其他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利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