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霖申请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霖,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487号申请人王霖,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固城乡。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霖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903号(2016)豫01民终72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