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景宣,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一。法定代理人:徐某二(徐某一之父)。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张某某诉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芳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