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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景宣,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一。法定代理人:徐某二(徐某一之父)。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张某某诉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芳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