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委托代理人:董春岩。被执行人:付某。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