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廖慧溪与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68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廖慧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6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春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慧溪,身份证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上诉人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廖慧溪的工作岗位为家居设计,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拖欠工资情况: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欠薪证明明确拖欠廖慧溪工资共计52345.23元。(三)廖慧溪的诉讼请求:判令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廖慧溪拖欠截止至2015年11月的工资共52345.23元。(四)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廖慧溪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被依法驳回。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现廖慧溪凭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欠薪证明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而无需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廖慧溪要求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52345.2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某慧溪支付工资52345.2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被上诉人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被依法驳回。原审法院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审理该案,违反法定程序,其判决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廖慧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出具的欠薪证明无需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以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廖慧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利旋林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