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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XX峰、杨忠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XX峰,杨忠秀,王从波,陈玉玲,李洋,时国玫,陈小林,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2-商101、202室。负责人:刘健,行长被执行人:XX峰,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忠秀,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从波,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玉玲,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洋,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时国玫,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小林,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周莉,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XX峰、杨忠秀、王从波、陈玉玲、李洋、时国玫、陈小林、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