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城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振忠与梁洪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忠,梁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周振忠。委托代理人:梁彬,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洪君。原告周振忠诉被告梁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振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洪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振忠诉称,2013年1月30日被告因购买茶叶急用钱,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支付,支付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承诺2013年2月6日偿还,后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自2013年2月6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1、借条1份。证明2013年1月30日,被告梁洪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6日。证据2、银行卡消费小票1张。证明被告梁洪君通过原告的信用卡消费100000元,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52。证据3、收据1张。证明2013年1月30日被告用原告信用卡的钱在德州市德城区添缘阁茶庄购买茶叶。被告梁洪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月30日,被告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62×××52)在德州市德城区添缘阁茶庄购买100000元的茶叶。同日,被告梁洪君向原告书写欠条,证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6日,但至今未还款。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书写欠条后,应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及时还款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6日至给付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洪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洪君偿还原告周振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6日至给付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会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