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0民初452号原告:谢某,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邱县梁二庄镇东梁二庄村人。被告:高某1,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邱县梁二庄镇东梁二庄村人。原告谢某诉被告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雪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到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女儿高某3,2004年农历10月2日生长子高某2,2008年农历8月14日生次子高春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严重不和,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之间根本没有任何感情可言。2014年农历正月初2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当天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份原告曾向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16日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的感情未有任何好转,相互间也从未尽过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外,原告结婚陪嫁物品:六铺六盖、被单40个(其中包括大、小被单)、4000元钱等财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离婚时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辆骏腾牌电动自行车、一个立帆牌摩托三轮车、一台洗衣机、新飞冰柜一台、15000元存款等财产,属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应予以分割。再者,被告的哥哥高全福还借原、被告23000元,至今未给付。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陪嫁物);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债权23000元。被告高某1未答辩。原告谢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冀邱结字第102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5)邱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因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高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女儿高某32003年1月11日出生,长子高某22004年11月13日出生,次子高春阳于2008年9月13日出生,三个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邱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原告自上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与被告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经询问被告高某1,其表示要求抚养三个子女,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原告也同意由被告抚养三个字女,其承担抚养费用,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其个人财产,也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高某3、长子高某2和次子高春阳均由被告高某1抚养;原告谢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高某3、高某2和高春阳当年的抚养费,给付至高某3年满十���周岁止(原告共应给付高某3、高某2和高春阳的标准:每年抚养费的标准以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自高某3年满十八周岁后于每年的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高某2、高春阳当年的抚养费,给付至高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共应给付高某2和高春阳的标准:每年抚养费的标准以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自高某2年满十八周岁后于每年的8月1日前给付高春阳的当年的抚养费,给付至高春阳年满十八周岁止(高春阳的给付标准:每年抚养费的标准以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西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