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延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60号原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明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延,男,汉族,1981年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延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小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