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毓凌、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毓凌,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汪毓凌,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汪毓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6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赵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