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新联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新联进出口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1861号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211-06室。法定代表人张喜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晓哲,男,1975年4月2日出生。被告中新联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6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史俊龙,总经理。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新联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六万八千九百三十三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