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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玢诉被告袁晓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玢,袁晓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514号原告:宋玢,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袁晓亚,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玢诉被告袁晓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玢于2016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玢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