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克与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陈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507号原告:李克。被告:陈华君。原告李克与被告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华君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7日,被告陈华君因需向原告李克借款50000元,并为此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借款47250元,预扣了利息275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6年4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余款22250元被告至今未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克借款本金2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克负担23.5元,被告陈华君负担1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