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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晓兵与王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兵,王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945号原告杨晓兵,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青娟,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晓兵诉被告王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晓兵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晓兵负担。审判员  王雪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怡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