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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黄海波诉蒋传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波,蒋传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民初899号原告黄海波,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汪元华,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传寿,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徐贵福,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海波诉与被告蒋传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玉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元华、被告蒋传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波诉称:被告蒋传寿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4月18日前归还,被告并出具借条一张。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查询函;2.2015年1月18日借条原件一张;3.原告农业银行明细清单;被告蒋传寿辩称:借款属实,欠了50000元属实,未约定利息,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举证。根据以上当事人陈述和所举示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判断,能证明以下事实:原告黄海波于2014年6月17日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借款50000元给被告蒋传寿,借款后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于2015年1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18日前归还,后因多次催收未果,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黄海波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追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完全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蒋传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海波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蒋传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