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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彭宪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彭宪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负责人李明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雪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冬雪,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宪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宪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28273.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宪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4月至6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宪庄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4月至6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宪庄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粮市西街39-1���房屋(面积11.9平方米)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本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4、2016年4月至6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宪庄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6年6月2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11��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