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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5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被逮捕,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4月22日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石狮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高某某患肺炎需住院治疗为由暂不予收押。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高某某在石狮市湖滨街道金星路14号清风茗茶店二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9月1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麻将1副、扑克牌1副、记帐单2张及赌资人民币1359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证人蔡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意见,并自愿认罪。但辩解她开设赌场只抽水获利人民币3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高某某在石狮市湖滨街道金星路14号清风茗茶店二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9月1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麻将1副、扑克牌1副、记帐单2张及赌资人民币1359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0元。另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359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6)13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甲、何某某、杨某某、蔡某乙、黄某某、蔡某丙、施某某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记帐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高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开设赌场只抽水获利人民币30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有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7日、9月18日、9月21日、10月22日、2016年2月3日五次分别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讯问,被告人高某某五次均稳定供述其开设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90000元,并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0元、记帐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90000元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高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一副、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高某某退出的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蔡水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