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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淑俊申请执行侯绍全,朱宏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俊,侯绍全,朱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俊,女,汉族,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侯绍全,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朱宏立,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张淑俊申请执行侯绍全,朱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朱宏立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俊3000元,知道还清全部案款为止,被执行人朱宏立于每月25日前将3000元交至法院执行局处。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