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正文犯贩卖毒品罪被追缴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55号被执行人魏正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追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追缴刑事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魏正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魏正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账号有存款,被执行人魏正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罚金的执行,故应对被执行人魏正文的上述银行账号存款予以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正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账号的存款2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