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走印、葛宣宝退回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走印,葛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40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走印,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葛宣宝,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4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因其吸食海洛因及吞食异物,执行机关逮捕未果,同月11日,因涉嫌犯其他盗窃行为再次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4月6日、2016年6月2日分别收到谢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谢检刑补诉[2016]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葛宣宝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谢检刑补诉[2016]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