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593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77年,汉族。被告阴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本院受理汪某某诉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