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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593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77年,汉族。被告阴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本院受理汪某某诉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