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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6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深圳市泰兴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034-2号申请执行人刘亮,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安乐县罗陂乡罗田村友谊组。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兴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加根。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兴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强制执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6677.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及2016年1月26日两次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大浪街道下早工业区内的机器设备等一批,但均流拍,最后一次流拍的拍卖保留价为22800元。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按最后一次流拍的拍卖保留价22800元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兴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大浪街道下早工业区内的机器设备等一批【详见粤深融资评报字(2015)08783号评估报告书】以人民币22800元的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百友审判员  郑国雄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赐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