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申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桂林恭城翊龙傲锌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桂林恭城翊龙傲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燕新路**号。法定代表人:钟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明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莫纪军,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恭城翊龙傲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燕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桂林恭城翊龙傲锌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桂林广银金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兰 曲审 判 员 张英伦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君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