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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曾兰等与黄曾兰等执行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曾兰,刘伟,田乃峰,田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曾兰,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田乃峰,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田汝成,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冻结了异议人黄曾兰的退休金收入。异议人黄曾兰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曾兰异议称: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其退休金收入,没有为其留出生活费,造成其生活困难。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无法工作,没有其他收入,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退休金收入的冻结。本院查明:2016年1月6日,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汝成、被告黄曾兰共同偿还原告刘伟、原告田乃峰借款497625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冻结了异议人黄曾兰的退休金收入,没有为其留出基本生活费。异议人黄曾兰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人黄曾兰的退休金收入时,应当为其保留一定数额的基本生活费用。考虑到异议人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800元为宜。但异议人黄曾兰要求解除对其退休金账户的冻结,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4月起,每月为异议人黄曾兰保留生活费800元。二、驳回异议人黄曾兰的其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志光审判员  杨世才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