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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秋梅与赵延旭、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梅,赵延旭,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655号原告陈秋梅,女,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赵延旭,男,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被告张晶,女,汉族,被告赵延旭妻子。身份证号码:×××4009.原告陈秋梅诉被告赵延旭、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钰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延旭、张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梅诉称:被告赵延旭与原告共事期间,其于2016年1月起,以家庭经济问题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共40000元,并承诺按照民间借款计付利息。于同年4月29日,被告赵延旭立下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收执,并定于5月份还清所欠款项。此后,经原告追收,被告夫妇俩都拒绝还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赵延旭支付欠款40000元及从2016年1月30日起按约定月利率5.8%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张晶是被告赵延旭合法妻子,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延旭、张晶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被告赵延旭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立下借条定于同年3月1日归还,并约定月息为1160元;同年2月5日,被告赵延旭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3月25日,被告赵延旭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4月29日,被告赵延旭给原告立下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欠条,约定按月利率5.8%计付利息,并定于同年5月还清欠款。此后,经原告追收未果。另查明,被告赵延旭于第一次向原告借款时,支付了利息1200元给原告。被告张晶与被告赵延旭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借条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延旭欠原告陈秋梅借款4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立下的欠条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被告赵延旭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晶是被告赵延旭妻子,原告请求被告张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据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月利率5.8%计付利息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只支持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中,2016年1月30日借款20000元计至2016年5月12日止的利息为1760元;2016年2月5日借款10000元计至2016年5月12日止的利息为646.67元;2016年3月25日借款10000元计至2016年5月12日的利息为313.33元。即到2016年5月12日止,被告赵延旭要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共2720元,扣除已付1200元,仍欠1520元。被告赵延旭、张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延旭、张晶欠原告陈秋梅借款人民币40000元、利息1520元,本息合共41520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还清给原告收。二、被告赵延旭、张晶应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以尚欠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赵延旭、张晶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三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