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楼国强与朱跃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强,朱跃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72号原告:楼国强。委托代理人:赵为平。被告:朱跃仁。原告楼国强为与被告朱跃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跃仁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国强的委托代理人赵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跃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被告朱跃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8月10日止,若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2%收取违约金,但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被告朱跃仁于借款到期前归还原告借款共计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跃仁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跃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国强借款9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楼国强负担69元,被告朱跃仁负担10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