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特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黎平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336号申请人崔黎平,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崔黎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崔京华,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申请人崔国华,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崔黎平、崔黎明、崔京华、崔国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黎平、崔黎明、崔京华、崔国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崔俊业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东北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20031189**;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1991)字第03070090号】,由甲方崔黎平继承,归甲方崔黎平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