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培培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培培,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缪培培,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9F。法定代表人魏礼红,市场部主管。申请执行人缪培培与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培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72.41元;二、被告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原告缪培培2014年寒暑假工资3388.66元;三、驳回原告缪培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姚晶露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缪培培执行案款总额的20%;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缪培培执行案款总额的20%,直至执行案款全部付清;上述款项可由姚晶露代为垫付,姚晶露垫付后可向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缪培培与被执行人南京宏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韩先革执行员 谢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松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