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介颖与洪柴谋、黄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介颖,洪柴谋,黄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464号原告:杨介颖。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柴谋。被告:黄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介颖诉被告洪柴谋、黄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介颖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杨介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