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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与官声传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声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198号被执行人官声传,男,汉族,原籍普宁市,现在服刑。公民身份证号码:×××5630。被执行人官声传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官声传应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官声传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经查询金融、国土、房管、市监及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官声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官声传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81执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官德猛代理审判员  吴纪事代理审判员  王旭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