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严如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玲,严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严如强。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与被执行人严如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如强给付赔偿金5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如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玲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玲本次申请执行案款5万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严如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小玲案款5万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严如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