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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孙启军、薛金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孙启军,薛金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关柏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被告孙启军。被告薛金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孙启军、薛金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称:2011年8月9日,被告孙启军在甘南农行申请办理一张惠农准贷记卡,卡号×××,该卡授信额度30,000.00元。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孙启军透支本金29,998.34元,利息13,919.23元,本息合计43,917.57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启军偿还透支本息合计43,917.57元,利息以实际还款日计算为准,并要求被告薛金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李富友在孙启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孙启军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后透支,李富友的行为已被甘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897.94元,退回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