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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田朦朦与胡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1486号原告田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胡某,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我和被告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也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我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并和其他异性交往频繁,经常夜不归宿,我们为此多次争吵,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起,我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导致我们感情破裂。我们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4年3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信。2015年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仍无任何音讯,我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我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和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多种生活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4年3月起,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被告仍未出现,原、被告感情没有好转和恢复。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及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双方矛盾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原告为此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未出现,双方感情没有向和好的方向发展,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爽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