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玉梅、孙殿彬与柳中新、胡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孙殿彬,柳中新,胡兴珍,董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728号原告李玉梅,个体户。原告孙殿彬,个体户。被告柳中新,个体户。被告胡兴珍,个体户。被告董叶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孙殿彬与被告柳中新、胡兴珍、董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孙殿彬于2016年6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孙殿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孙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玉梅、孙殿彬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