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玉梅、孙殿彬与柳中新、胡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孙殿彬,柳中新,胡兴珍,董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728号原告李玉梅,个体户。原告孙殿彬,个体户。被告柳中新,个体户。被告胡兴珍,个体户。被告董叶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孙殿彬与被告柳中新、胡兴珍、董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孙殿彬于2016年6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孙殿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孙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玉梅、孙殿彬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