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西支行与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荣成市呈祥气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西支行,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荣成市呈祥气体有限公司,崔贤富,顾仁华,陈德玉,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308号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西支行,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王云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王管松村。法定代表人崔贤富,经理。被执行人荣成市呈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岗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春波,经理。被执行人崔贤富,居民。被执行人顾仁华,居民。被执行人陈德玉,居民。被执行人张庆,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崔贤富、顾仁华、陈德玉、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