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万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6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甲,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万某甲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大道由奥盛红绿灯方向往康店村方向行驶,于21时10分许行驶至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大道明利岗石厂门口路段,遇前方同向行走在右侧道路内的行人彭某,被告人万某甲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避让,致陕A×××××号小型轿车碰撞到行人彭某,造成彭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14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5年10月14日15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万某甲与被害人彭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黄某甲、刘某乙、万某乙、黄某乙、戴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复刻记录、监控视频录像说明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酒精呼气测试单,尿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调解协议、付款凭证、谅解书,通话清单,110接警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万某甲可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碧芬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爱娥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