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邹平白云餐饮有限公司与苗辉、赵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白云餐饮有限公司,苗辉,赵静,刘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平白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宋庆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苗辉,居民。被执行人赵静,居民,系被执行人苗辉之妻。被执行人刘敬涛,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白云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辉、赵静、刘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504000元,已执行1318000元,尚欠4186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树 关注公众号“”